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81民初11388号
原告:***,男,195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宇,浙江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真亮,诸暨市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诸暨泓凯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牌头镇坑西新村。
法定代表人:楼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锋,男,1975年1月4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诸暨泓凯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 羽
审判员 杨秀丽
审判员 孙 兵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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