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恒锦建材有限公司

辽宁恒锦建材有限公司与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04民初71号
原告:辽宁恒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盘山县甜水乡新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2257428222XB。
法定代表人:崔伟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达,辽宁中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冠南,辽宁中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沙跃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118529727B。
法定代表人:王学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先锋,男,该公司职员,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原告辽宁恒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辽宁恒锦建材有限公司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且原告辽宁恒锦建材有限公司未交纳诉讼费用。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辽宁恒锦建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郑文丹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马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