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恒锦建材有限公司

辽宁恒锦建材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辽东湾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122民初956号
原告:辽宁恒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甜水镇新立村。
法定代表人:崔伟堂,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殿刚,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辽东湾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辽东湾新区大工路西侧。
负责人:马丽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畅,辽宁中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辽宁恒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辽东湾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本案原定于2021年4月8日开庭审理,原告辽宁恒锦建材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此后,经原、被告同意,另定于2021年4月26日开庭审理,但原告辽宁恒锦建材有限公司仍无正当理由而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86元,减半收取1,293元,由原告辽宁恒锦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岩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芳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