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恒锦建材有限公司

辽宁恒锦建材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122民初1695号
原告:辽宁恒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甜水镇新立村。
法定代表人:崔伟堂,该公司车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少波,男,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该公司车队司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市府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虞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超,辽宁向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辽宁恒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辽宁恒锦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恒锦建材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恒锦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6元,减半收取1253元,原告辽宁恒锦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岩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芳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