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122民初2257号
原告:辽宁福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北镇市大佛寺社区102线570公里处路东。
法定代表人:赵鸿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素文,女,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桂清,辽宁芳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辽宁恒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甜水乡新立村。
法定代表人:崔伟堂,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振华,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达,辽宁中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原告辽宁福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恒锦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司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王 琳
审 判 员 张 斌
人民陪审员 徐梦蝶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魏 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