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四季青生态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德州经济开发区卉森花卉苗木专业合作社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02执1480号
申请人: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住所地德城区天衢中路1337号丽晶大厦。
负责人:姬刚。
被执行人:德州经济开发区卉森花卉苗木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袁桥乡西程冠屯村。
法定代表人:高燕华。
被执行人:山东四季青生态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二环西路美里路777号济南农产品贸易中心仓储加工配送区35号楼10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高燕华,男,汉族,住址德州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址济南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山东国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二环西路美里路777号济南农产品贸易中心仓储加工配送区35号楼10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22)鲁1402民初118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亚辉
审判员  胡 东
审判员  尹凌霄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朱 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