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四季青生态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济南市莱芜高新区***和农业种植中心、山东四季青生态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04民初3849号
原告:济南市莱芜高新区***和农业种植中心,经营场所济南市莱芜高新区郭家沟村。
经营者:陈丽,女,197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亓绍华,业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耀,济南槐荫法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四季青生态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二环西路美里路777号济南农产品贸易中心仓储加工配送区35号楼103。
法定代表人: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合,公司员工。
原告济南市莱芜高新区***和农业种植中心(以下简称旺泉种植中心)与被告山东四季青生态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季青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旺泉种植中心委托诉讼代理人丌绍华、崔耀,被告四季青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旺泉种植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苗木款人民币397117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诉讼责任险保费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济南市莱芜高新区***合和农业种植中心与被告山东四季青生态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四季青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在2019年至2021年期间,就被告向原告购买苗木事宜签订了多份《苗木采购合同》,合同约定了苗木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及付款方式等。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依约将被告所购苗木运送至指定地点,并由被告进行了验收,按被告要求开具发票,而被告仅支付了部分苗木款。经原、被告对账及原告自行核对,现被告仍欠原告苗木款3971175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
被告四季青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的欠款事实认可,我公司请求法院主持调解。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至2021年,就被告向原告购买苗木事宜,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多份《苗木采购合同》,合同对苗木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及付款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依约将被告所购苗木运送至指定地点,并经被告进行验收。原告主张被告曾向其发送过对账单,显示被告已付款1322405元,欠款3645175元,对于该事实被告认可。同时原告主张双方于2021年4月20日签订《苗木采购合同》,发生多次新采购苗木,与上款合计欠款3971175元,对于该数额被告予以认可。
另查明,原告因本案支出诉讼保全担保费4050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苗木采购合同关系,双方多年合作,原告参与了被告多个项目,双方累计发生多次购买行为,每份合同不予详述。对于双方发生的未付款数额,一部分为被告认可的3645175元,还有一部分是核对账目后新发生的采购,总计数额被告没有异议,该请求予以支持。原告提交的累计账目360万余元,没有提供明确日期,原告主张的利息自核对账目后的首次合同日期起算,即2021年4月20日。此后新发生的欠款数额自起诉之日起算,均按照LPR标准计算,其余不予支持。原告因本案支出的保全担保费,系合理损失,被告未提出异议,该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四季青生态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南市莱芜高新区***和农业种植中心支付苗木款3971175元;
二、被告山东四季青生态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南市莱芜高新区***和农业种植中心支付利息(以3645175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以326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三、被告山东四季青生态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南市莱芜高新区***和农业种植中心支付诉讼保全担保费4050元;
四、驳回原告济南市莱芜高新区***和农业种植中心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33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山东四季青生态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吕强华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李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