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四季青生态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九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四季青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891执75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九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南苑街道运河佳园C区1号楼2-401号。
法定代表人:王超,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毅翔(一般代理),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四季青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二环西路美丽路777号(济南农产品贸易中心仓储加工配送区35号楼103室),统一信用代码91370104759176036Y。
法定代表人:张**,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九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四季青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891民初18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2)鲁0891民初1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文斌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