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四季青生态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四季青生态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泰山区窦记百姓居菜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民申182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山东四季青生态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二环西路美里路777号济南农产品贸易中心仓储加工配送区35号楼103。
法定代表人: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相楠,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泰安市泰山区窦记百姓居菜馆,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望岳东路路东(08)。
经营者:窦贤逢,男,197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宪昌,泰安泰山诚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山东四季青生态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泰安市泰山区窦记百姓居菜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9民终47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山东四季青生态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再审申请人是民营企业,不是国家政策文件规定的减免义务主体。根据文件规定,疫情减免的租金只能为国有单位收取的且须入国库的租金。再审申请人作为与泰安市泰山城建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方,仅有履行向其支付合同约定租金的义务,没有必要配合执行政府对国有单位关于国家资产管理的政策文件的合同义务。租金减免义务主体为国有单位,再审申请人为二房东无义务。再审申请人获得的租金收入属于私有财产,不属于国有资产,不受侵犯。再审申请人因为疫情经营困难,同样也享有政策文件规定的租金减免的政策红利。实践中,有许多同样的案例判决结果均与本案不一致。法院无权对政府政策文件内涵和外延作延伸性解释。
泰安市泰山区窦记百姓居菜馆提交意见称,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客观公正。被申请人虽为民营企业,但涉案租赁物是国有资产,因此,应根据国家政策对租金进行减免,以缓解疫情给实际承租人带来的经济压力,刺激经济发展。决不允许二房东借国家政策赚取暴利。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被申请人虽非直接承租国有房屋,但国家政策明确要求惠及最终承租人。原审依据上级有关优惠政策和涉案房屋系国有房屋的实际情况,按相应比例减除被申请人应向再审申请人支付的租金数额,符合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另案案情与本案并不完全相同,原审法院酌情作出处理,本院认为并无不当。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四季青生态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赵 峰
审 判 员  左玉勇
审 判 员  张 豪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子杰
书 记 员  石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