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四季青生态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四季青生态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04执132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
被执行人:山东四季青生态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二环西路美里路777号济南农产品贸易中心仓储加工配送区35号楼103室。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四季青生态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槐荫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济槐劳人仲案字(2021)第154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四季青生态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等进行了多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额29597.70元,未到位标的额为29597.7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善超
审判员  宗赤军
审判员  王 锋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