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402执恢588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衢中路1337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12月22日生,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02月10日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被执行人:山东四季青生态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二环西路美里路777号济南农产品贸易中心仓储加工配送区35号楼10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东国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二环西路美里路777号济南农产品贸易中心仓储加工配送区35号楼10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德州经济开发区卉森花卉苗木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衢中路1337号丽晶大厦。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山东四季青生态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国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德州经济开发区卉森花卉苗木专业合作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1402民初118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立案执行,现申请人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1402民初118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