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四季青生态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章丘市金阳绿化苗木专业合作社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114民初6618号 原告:***,男,196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 原告:章丘市金阳绿化苗木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垛庄镇南垛庄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四季青生态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二环西路美里路777号济南农产品贸易中心仓储加工配送区35号楼10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单位员工),男,199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告:山东高速济东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玉兰花园1号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和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和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章丘市金阳绿化苗木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金阳合作社)与被告山东四季青生态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季青公司)、山东高速济东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速济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诉讼中经本院释明,原告***自行撤回民事起诉,原告金阳合作社撤回对高速济东公司的诉讼请求。 金阳合作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有工程欠款(暂计)200万元及相应利息。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相关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济南传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四季青生态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下称“《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山东高速绿城玉兰花园三期景观工程;工程地点位于山东高速绿城玉兰花园三期内;工程总价款为人民币4715364.18元。2022年4月17日,章丘市金阳绿化苗木专业合作社、济南传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然人***共同签署三方协议,约定章丘市金阳绿化苗木专业合作社“全部实施了该项目所有内容(即济南传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四季青生态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同时对债权移转、分配做了相关约定。综上,在山东高速济东发展有限公司关于“山东高速绿城玉兰花园三期景观工程施工”项目中,原告实际完成了所有工程项目。 本院经审查认为,高速济东公司将章丘区山东高速绿城玉兰花园三期景观工程发包给四季青公司,双方之间已结算。但四季青公司将景观工程的土建部分分包给济南传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将绿化部分分包给金阳合作社。因此,原告金阳合作社与被告四季青公司之间在土建部分并不存在直接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加之济南传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季青公司未进行结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章丘市金阳绿化苗木专业合作社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