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拙盛科技有限公司

秦皇岛市秦顺油罐制造有限公司与秦皇岛拙诚鸿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391民初4403号
原告:***市秦顺油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刘诗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冬美,河北路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拙诚鸿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曹馨月,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市秦顺油罐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拙诚鸿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原告***市秦顺油罐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秦顺油罐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秦顺油罐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原告已预交1,75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原告***市秦顺油罐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庆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于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