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202财保19号之三
申请人: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官林镇远程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26560138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输变电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大道10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793275812R。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3年6月8日作出(2023)鄂0202财保1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输变电工程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银行存款(账号4205********)85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因双方已达成仲裁调解,故申请人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输变电工程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4205××××0142账户85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阮 珊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