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输变电工程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202财保19号之三 申请人: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官林镇远程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26560138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输变电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大道10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793275812R。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3年6月8日作出(2023)鄂0202财保1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输变电工程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银行存款(账号4205********)85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因双方已达成仲裁调解,故申请人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输变电工程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4205××××0142账户85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阮 珊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