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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青0123执11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经济开发区花园居委会二组。
法定代表人:沈恒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积花,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青海百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湟源县。
法定代表人:高新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百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于2021年10月11日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被执行人青海百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湟源县城关镇纳隆口村431号国际花园8号楼1单元112室(建筑面积120.14平方米),经两次拍卖,买受人次仁顿珠(身份证号码XXX)以最高价427400元竞得,并缴纳尾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青海百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湟源县城关镇纳隆口村431号国际花园8号楼1单元112室(建筑面积120.14平方米)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次仁顿珠(身份证号码XXX)所有。上述不动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次仁顿珠(身份证号码:6321241975********)时转移;
二、买受人次仁顿珠(身份证号码:6321241975********)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三、解除对被执行人青海百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湟源县城关镇纳隆口村431号国际花园8号楼1单元112室(建筑面积120.14平方米)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扈宏武
审判员朱秋安
审判员哈进全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许镇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