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第一冶金建设公司建筑装饰工程公司

中国第一冶金建设公司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武汉行颐实业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民特144号
申请人:中国第一冶金建设公司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建设三路九号。
法定代表人:李顺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可,湖北东吴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涛,湖北东吴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行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新沟镇办事处双龙南路3号。
法定代表人:刘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凌,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中国第一冶金建设公司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行颐实业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2021年4月2日,中国第一冶金建设公司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以与武汉行颐实业有限公司已达成补充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第一冶金建设公司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提出的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中国第一冶金建设公司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中国第一冶金建设公司建筑装饰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长  梅飚
审判员  章滢
审判员  陈祥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邹思琪
书记员朱洁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