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7破申16号
申请人:***,女,196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官艳云,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中国第一冶金建设公司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建设三路九号。
法定代表人:李顺进,该公司总经理。
2021年4月26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中国第一冶金建设公司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中国第一冶金建设公司建筑装饰工程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通知了被申请人中国第一冶金建设公司建筑装饰工程公司。被申请人中国第一冶金建设公司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2021年2月9日,武汉市青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青劳人仲裁字(2021)2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中国第一冶金建设公司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向***支付工伤补偿款90000元。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中国第一冶金建设公司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于2021年4月21日作出(2021)鄂0107执730号之一执行裁定:终结本院(2021)鄂0107执73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中国第一冶金建设公司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于1993年6月14日注册成立,登记机关为武汉市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建设三路九号,注册资本650万元,集体所有制企业。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中国第一冶金建设公司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在青山区注册成立,本院具有管辖权。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中国第一冶金建设公司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享有合法债权,被申请人作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因此,申请人***申请被申请人中国第一冶金建设公司建筑装饰工程公司破产清算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中国第一冶金建设公司建筑装饰工程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 刘均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倪妞妮
书记员龚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