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执委字第00005号
申请执行人马玉秀。
被执行人中国第一冶金建设公司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建设三路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关于***与中国第一冶金建设公司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劳动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5日作出的(2011)殷民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中国第一冶金建设公司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马玉秀支付42,162.4元;2、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从2012年12月14日起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3、承担案件执行费532元。现查明,截至2014年8月20日,被执行人应支付的迟延债务利息为8,738.01元。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国第一冶金建设公司建筑装饰工程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1,432.41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自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倪妞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