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103执3027号
申请执行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北大街136-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57347836X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沈阳热力工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赞工街28-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243584143D。
法定代表人:李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热力工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35533.75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证券、不动产、互联网银行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但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已采取纳入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以上执行过程及结果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冯 凯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