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富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与***、福建省永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303民初2656号
原告:***,男,1971年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实际居住地安徽省合肥市居巢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阳,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被告:福建省永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5754969926R。
法定代表人:倪章益。
被告:福建省永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66538831T。
负责人:***。
被告:安徽勤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59736848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原告***诉***、福建省永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永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安徽勤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原告已缴纳),仍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施君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