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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川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省扬中市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323民初898号
原告:上海川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月川路39号。
法定代表人:马国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耀青,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江苏省扬中市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三茅镇新扬中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冷华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江苏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扬,江苏苏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上海川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扬中市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并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8年5月11日向原告上海川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上海川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川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776元,由原告上海川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388元,余款2388元退还原告上海川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叶二波
代理审判员  冯 娥
人民陪审员  许华先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马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