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东诚装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装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正浩成长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892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深圳**装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高发社区侨香路4068号智慧广场C栋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2003702J。
法定代表人邹小东。
被执行人深圳正浩成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桃源社区航城工业区河西黄岗岭工业园C栋26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5EWN7E。
法定代表人李南北。
申请执行人深圳**装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正浩成长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6民初40581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人民币61041.69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锐钊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刘晓丹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