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赣州市同胜和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西丰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791民初779号之一
原告:赣州市同胜和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MA35JFQN5A,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北大道112号金湾花苑2栋11#店面。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丰仁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5610732261,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临川大道北侧临街,办公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星海天城五栋9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赣州市同胜和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丰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赣州市同胜和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赣州市同胜和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丰仁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850元,减半收取计159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925元,由原告赣州市同胜和贸易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曾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