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24民初125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勤发建筑设备租赁站。
负责人:尹二超,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人,现住本村。
被申请人:丰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西丰仁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临川大道北侧临街。
法定代表人:黄建平,执行董事。
原告***勤发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丰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2020)冀1124财保19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丰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65000元。***勤发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丰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西丰仁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765000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东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佳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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