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饶阳县勤发建筑设备租赁站、丰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24财保19号

申请人:***勤发建筑设备租赁站。

负责人:尹二超,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

地址:河北省衡水市***合方管理区东尹村370号。

被申请人:丰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西丰仁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建平。

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5610732261。

申请人***勤发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丰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西丰仁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65000元,申请人***勤发建筑设备租赁站以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勤发建筑设备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丰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西丰仁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65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 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新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