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腾龙影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政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156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腾龙影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政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腾龙影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腾龙影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400元,由原告四川腾龙影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谭映红
书记员  计凡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