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203执219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9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
被执行人:上海政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上海政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上海政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8)桂02民终218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支付工程款、利息等款项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政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有关单位的存款人民币2237578.01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熊 颖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龙 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