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302民初3195号
原告:江西鼎立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756860536H。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79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
被告:***,男,194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女,195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男,200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女,200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江西鼎立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西鼎立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与本院2020年9月16日受理的(2020)赣0302民初3212号原告***、***、***、***、***与被告江西鼎立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双方均是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本案依法应并案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0)赣0302民初3212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刘 玉 梁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欧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