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第十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华润雪花啤酒(广西)有限公司、成都市新都区第十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1)桂1123执23号
申请执行人华润雪花啤酒(广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市新都区第十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1123民初8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一、被执行人成都市新都区第十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华润雪花啤酒(广西)有限公司人民币1164703.29元及利息(利息以1164703.29元为基数,按6%的年利率,从2015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鉴定费625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执行人成都市新都区第十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860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执行人成都市新都区第十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114元。本案执行费14833.17元,由被执行人成都市新都区第十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因被执行人成都市新都区第十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华润雪花啤酒(广西)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按(2019)桂1123民初86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21年2月22日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成都市新都区第十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款7195.57元至法院账户,2021年3月11日本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成都市新都区第十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款1627913.8(含执行费14833.17元),申请执行人可领取本案案款1620276.2元。至此本案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桂1123执23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