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第十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市新都区第十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冷文庆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0114执保1267号
申请人:成都市新都区第十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马家镇街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冷文庆,男,197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成都市新都区第十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成都市新都区第十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2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成都市新都区第十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市新都区第十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依据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13民终36号判决书在成都市新都区第十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2200000元。
冻结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