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第十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市新都区第十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恒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113执303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新都区第十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马家镇街区。
法定代表人:徐光友。
被执行人:******恒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祥福镇渡口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陈本富。
关于成都市新都区第十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恒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18)川0113民初28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恒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成都市新都区第十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传统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查控结果。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也暂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剑
审判员 黄光伟
审判员 朱 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禹 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