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绿荷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重庆吉宜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0民初9167号
原告:重庆绿荷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街2号5幢附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339517420J。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景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黑山镇政府办公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203298417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被告:重庆吉宜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亚太路9号7幢3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U30GM1G。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绿荷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景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被告重庆吉宜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绿荷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重庆绿荷游乐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绿荷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绿荷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朱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