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涪陵交通旅游公司与重庆景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民申167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景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剑,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市涪陵交通旅游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强,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重庆景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交通旅游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3民终19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重庆景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敖宇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