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景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涪陵交通旅游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02民初8651号之一
原告:重庆景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黑山镇政府办公楼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203298417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长荣、**,重庆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涪陵交通旅游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东路C区负1层至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33979033A。
法定代表人:洪又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重庆景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涪陵交通旅游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景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景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94元,减半收取3997元,由原告重庆景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何终裕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