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5民终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7年2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绿荷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街2号5幢附2-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339517420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重庆吉宜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亚太路9号7幢3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U30GM1G。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重庆景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区)黑山镇政府办公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203298417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重庆市万盛经开区景平孵化楼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平山产业园区平山组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5U66MX2N。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重庆绿荷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重庆吉宜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景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万盛经开区景平孵化楼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0民初3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向上诉人**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人**在收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肖 飒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