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13民初2690号
原告:***,男,196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告:成都市乐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东洪路416号。
法定代表人:甘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成都市乐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 霖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温菊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