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7执8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乐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东洪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70925629XP。
法定代表人:甘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辛龙,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凤,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绵阳市兴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毅兴街**绵阳西部现代物流城,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789145230L。
法定代表人:张卫永,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成都市乐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斯建筑公司)与绵阳市兴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金城房产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绵民初字第25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兴金城房产公司应向乐斯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1165476.45元及利息、退还保证金500000元、质保金1290814.55元等费用。调解书生效后,兴金城房产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乐斯建筑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受理。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兴金城房产公司在绵阳市游仙区游仙东路开发有房地产项目“芙蓉.世纪阳光”。游仙区住建局提供的“房屋信息”载明,登记在兴金城房产公司名下的房产有283套,已出售备案的279套,本院对未出售备案的4套房产在第6顺位进行了轮候查封(查封期限2019年8月22日-2022年8月21日)。此外,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系统、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和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兴金城房产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车辆和其他不动产登记信息。本案执行到位为0元。申请执行人乐斯建筑公司于2019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被执行人兴金城房产公司破产,本院按“执转破”移送审查。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乐斯建筑公司表示要撤回破产申请。2019年12月6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乐斯建筑公司,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兴金城房产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乐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绵阳市兴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续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汪 炜
审判员 汤 显
审判员 吕茂昕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吴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