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乐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成都市乐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682民初829号
原告:***,男,196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华琼,四川宏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乐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东洪路4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70925629XP。
原告***与被告成都市乐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世倩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曾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