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682民初829号
原告:***,男,196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华琼,四川宏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乐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东洪路4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70925629XP。
原告***与被告成都市乐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世倩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曾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