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13民初3636号
原告:***,男,196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仕建,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静,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乐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东洪路**。
法定代表人:甘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凤,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成青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石家碾中路**/div>
法定代表人:邹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珍,四川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代勇,四川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成都市乐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成青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变更后的诉讼标的额为2,080,193.5元),并于2020年12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805元,本院退还29,084元,由原告***负担11,721元。
审 判 长 江 铮
人民陪审员 钟明云
人民陪审员 王 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郑 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