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民申172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仕建,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静,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原审第三人:成都市乐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东洪路416号。
法定代表人:甘梅,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成都市乐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斯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终19810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焦点在于双方当事人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双方当事人间签订了借款协议,形成了借条,也有借款履行的依据,因此,一、二审认定双方系借款关系依据充分。申请人提出的案涉款项系预支的工程款应当提交相应依据,特别是该款已经纳入工程结算的相关依据,但在一、二审中申请人并未就此提供充分依据,再审中亦未提交新证据,不能推翻原审认定。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一项、第二项所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冉晓玲
审 判 员 郑 坚
审 判 员 李永晴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石 炜
书 记 员 程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