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兴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宜昌世纪隆博商贸有限公司、武汉市兴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591执恢44号
申请执行人宜昌世纪隆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
法定代表人樊丽,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市兴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何汉文,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宜昌世纪隆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市兴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宜昌世纪隆博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鄂0591民初41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市兴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000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220000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