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1123民初65号
原告徐建,男,1979年3月8日出生,罗田县。
被告武汉市兴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汉文,该公司经理。
公司住址:武汉市江岸区万隆五路一号。
组织机构代码420102000089194.
被告湖北博惠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公司住址:罗田县凤山镇桥南村。
组织机构代码91421123063524768H。
原告徐建与被告武汉市兴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博惠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徐建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徐建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