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兴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武汉市兴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583民初1121号
原告:***,男,196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猇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兴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后湖四路67附48,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273105829xk。
法定代表人:何汉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武汉市兴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原、被告庭外和解,原告***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