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兴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宜昌世纪**商贸有限公司与武汉市兴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鄂0591执4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宜昌世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夜明珠路**B320。

法定代表人樊丽,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市兴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万隆五路**

法定代表人何汉文,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宜昌世纪**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市兴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宜昌世纪**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1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鄂0591民初41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1872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等,均未能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武汉市兴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鄂0591民初4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兰昌国

审判员  朱天银

审判员  余建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尹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