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兴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兴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鹏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902民初2226号
原告:武汉市兴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万隆五路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73105829XK。
法定代表人:何汉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静,湖北关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湖北鹏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经济开发区七一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23434902751。
法定代表人:易鹏,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孝感市人,住所:孝感市孝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兴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鹏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兴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兴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兴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806元,减半收取15403元,由原告武汉市兴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良文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池一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