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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4民初251号
原告:孙自红,男,1973年4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
被告:***,男,成年人,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男,成年人,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
被告:山东龙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黄河路黄河明珠小区0021幢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8MA3F4X4U93。
法定代表人:**房。该公司负责人。
第三人:***,男,成年人,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
原告孙自红与被告***、***、山东龙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孙自红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自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自红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孙自红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