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92民初345号
原告:***,女,195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仰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
被告:郑州泓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瑞达路9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产业集聚区园通路1号创业中心4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郑州泓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