泓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郑州泓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92民初346号
原告:***,女,195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仰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
被告:郑州泓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瑞达路9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产业集聚区园通路1号创业中心4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郑州泓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