泓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诉被告泓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2民初31969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泓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泓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泓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泓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