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力创智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万艳芹、谢海等与万文斌、武汉力创消防维保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武汉中立终字第004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万文斌。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原审被告:武汉力创消防维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西路武汉菱角湖万达广场A区第A幢A2单元6层1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向修中,
611。
上诉人万文斌因与被上诉人***、谢海、***原审被告武汉力创消防维保工程有限公司、向修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5)***和民初字第0022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万文斌的上诉请求与理由:本案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即本案合同履行地的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被告武汉力创消防维保工程有限公司、万文斌住所地的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或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武汉洪山区人民法院(2015)***和民初字第00229-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或黄陂区人民法院或江汉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查明:被上诉人***、谢海、**在原审法院诉称,2015年4月20日,被害人***前往青山区临江大道化工五路提供劳务,被**文斌安排被告向修中送被害人***返回**项目拿饮用水、洗漱热水和剩余行*,在返回化工五路工地项目途中(化工区乙烯8号门前),发生翻车事故,致被害人***死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谢海、**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其事故地点位于武汉化学工业区乙烯路属武汉市洪山区,故该辖区的武汉洪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炜
审判员***
审判员*卫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